永登:两女童水塘滑冰殒命 承包人被判赔偿

时间:2014-09-23 11:0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永登两女童水塘滑冰不幸殒命村委会及承包人成被告
  
  大西北网9月23日讯
两个不到10岁的小女孩从围栏缺口处钻入水塘冰面滑冰,不慎坠入窟窿溺水死亡,事发后,两个小女孩的父亲陈某、安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塘的承包人王某及承包给王某水塘的红井槽村委会向每位死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2万元。9月22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永登县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王某向陈某、安某分别赔偿8万元;永登县上川镇红井槽村委会不承担责任。宣判后,陈某、安某均表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今年3月8日,陈某9岁的女儿小燕、安某8岁的女儿小莉及另外两个女孩一起去水塘滑冰,冰面上有一窟窿,小燕、小莉与另一女孩都从窟窿处落水,同行的另一女孩立刻喊人搭救,村民闻讯赶来打捞,三个孩子都被救了上来,但小燕、小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水塘周围都是耕地,事发时,水塘四周都围有水泥柱和刺铁丝,水泥柱上有“池深请勿靠近”、“水深坡滑请勿靠近”、“严禁塘内嬉水”等警示语,水塘四面都有警示牌,但上面的字迹比较模糊,仔细看才能辨别。最为关键的是,水塘的围栏上有个缺口,没有用刺铁丝围起,几个孩子正是从缺口处进到水塘从而引发了悲剧。事发后,陈某、安某认为,该水塘是红井槽村委会承包给王某,王某疏于管理,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村委会也没有督促王某将围栏上的缺口进行加固,导致小燕、小莉溺水死亡,二者均应担责。遂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井槽村委会、王某向每位死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2万元。
  
  永登县法院一审后,认为死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基本的安全认识能力。陈某、安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保障女儿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孩子面临危险,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水塘的管理者王某对水塘围栏的缺口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经济损失部分,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甘肃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丧葬费按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共计40万元,王某向陈某、安某分别赔偿8万元;永登县上川镇红井槽村委会不是水塘的实际管理者,故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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