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27日讯,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任职期间挪用公款100万元,贪污35.6万元,陇南中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王志强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2月2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审理该案后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2年。
经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安排下属将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归还到期的银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归还。2007年,王志强带队前往成县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在整顿期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该矿区报销共计48万余元,其中35.6万元被其据为己有。2008年,王志强将其中34万元投入股市炒股。
陇南中院一审认为,王志强将100万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顿矿区期间,虚报各项开支35.6万元构成贪污罪。据此,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王志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志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省高院二审判决王志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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