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性别平等应体现在细节

时间:2021-04-30 09:33来源:大西北网—新华网 作者:刘小妮 点击: 载入中...
推动性别平等应体现在细节
 
 
  国务院办公厅4月28日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
 
 
  国办发文是针对现有问题的一次正视与反拨。当前的性别文化形成于漫长的社会建构、制度安排、权力支配、文化积淀,问题比较复杂。但不能因为问题难以解决,就不去解决。
 
 
  要解决国办所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正视性别失衡问题。儒家文化孕育出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观念,历史与现实合流导致男孩偏好。在现代科技手段干预下,2000年我国男女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2010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118.06∶100.1982年以来四次人口普查,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几乎都远高于一孩。这种性别选择在农村地区尤甚。严格控制B超的使用,会使性别比例失调有所减缓,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次是女童接受教育的问题。许多地区因为贫困,或者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女童失学现象严重,早早辍学或打工或嫁人。张桂梅老师创办华坪女中,就是因为看到了当地女童的艰难困境,从她的事例中,我们看到教育的力量,不仅仅涉及她自身的发展,也涉及下一代的成长。
 
 
  再次,是改变女性结婚后“从夫居”及相关的土地政策的土规定。许多农村实施的土政策,是依据从夫居进行资源分配的,它的核心理念是,每个女人都要出嫁,出嫁的妇女属于他的丈夫,只能到丈夫所在地居住并获得土地等资源。而这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因此,在承包土地的政策制定中,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法律底线。
 
 
  最重要的,应该是政策规定与法律实施的问题。2011-2018年,国家计生委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在安徽省长丰县开展过性别平等试点项目,通过种种做法打破传统观念。例如,用村规民约明确女性的政治经济权利;主张女性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鼓励新生儿随母姓,触动了父权制规则;通过公厕改革去改变政府分配公共资源的性别盲区;通过技能培训帮助女性提高收入,提升家庭地位,从而建立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消除男尊女卑推动性别平等的目标不应该只是顶层政策的口号,而应该体现在更细节处,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通过政策和法律使女性获得更平等的教育、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资源,也要激发女性的主体力量,以推动社会观念和规范变革,实现男女平等。(刘小妮)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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