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依据《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我省明确扶贫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省上不再制定新的扶贫标准,参照贵州省扶贫立法的经验做法,将扶贫对象界定为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我省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行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农村扶贫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从事科技推广、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特色富民产业培育等扶持活动,开展光伏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增加扶贫对象收入。
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