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时间:2017-07-26 17:0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最高罚款5万元
 
  
  大西北网讯  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资金投入。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选址方面,《草案》规定,不得在水源地附近;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
 
  《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或者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人民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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