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选取了今年的10起道路交通事故,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元旦醉酒超速,司机送了性命
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某(男,35岁)醉酒后驾驶甘AUL4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以92公里/小时的车速,超速行驶(此处限速60公里/小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D18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当场死亡。经检测,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夜间超速行驶,对车前静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最终酿成惨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凌晨超速行,乘客丢性命
1月17日凌晨2时50分,24岁的男青年王某某,驾驶甘AQY14*小型面包车,沿雁北路天水北路高架桥由西向东驶下高架桥时,车辆失控撞击中央隔离护栏后,翻滚后侧翻,导致车上乘员男青年焦某、沈某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时速72-78公里/小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忽视观察,撞死行人
3月21日6时32分,司机刘某驾驶甘A4392*公交车,沿火车站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68十字东侧100米处,正遇麻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公交车左前部与麻某某相撞。接着,麻又和马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甘A3172*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因相撞,致麻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下车观望后离开现场。
交警说法: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对车前动态观察不周,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大型客车行经城市道路,未在右侧车道通行,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右侧车道行驶,其他客车在左侧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四:斑马线不礼让,小学生遇惨祸
5月8日12时许,崔某某驾驶甘AWP96*号“福特”牌小型客车,沿城关区雁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政学院十字右转弯时,在路口南侧斑马线处,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10岁男孩朱某撞倒,致朱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崔某某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醉酒驾车撞护栏,货车司机丢性命
6月13日凌晨1时10分,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X470*“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城关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处时,车辆左前侧与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3mg/ml,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无证驾驶乱变道,撞上货车遭惨祸
7月6日17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甘J1652*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岗镇立交桥时,遇52岁的李某某(女)无证驾驶无号牌“凤祥鸟”牌四轮电动机动车同方向行驶中变更车道,货车左前侧与电动车右侧相撞,致使四轮电动车侧翻后向前滑行,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检查,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995kg,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量为10930 kg,严重超载。经鉴定,“凤祥鸟”牌四轮电动车,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
交警说法: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周围动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44条第2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未注意观察周围动态,遇事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七:忽视观察,撞死行人
7月9日17时许,女青年蔺某驾驶甘AST69*吉利牌小轿车,在城关区雁西路一超市门前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汽车左前轮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中年男子陈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蔺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八:无证驾驶追尾,摩托车手送命
8月2日13时55分,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树坪三岔路口东侧时,与韩某某停放在南侧路边的甘AY806*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后尾部尾随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检测,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24mg/100ml,属酒后驾车。
交警说法: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车前状况观察不周,遇事未采取必要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九:醉酒驾车撞护栏,司机凌晨丢了命
1月29日1时3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2232*号牌小型客车,沿西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西湖立交桥西端第二根路灯杆处时,撞毁道路中间27米长的隔离栏,隔离栏抛起落下时,又将由西向东经过此路段的梁某某驾驶的甘A8780*号出租车砸损,致李某某重伤,两车受损。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15mg/100ml,属醉酒驾车。
交警说法: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违法掉头,后车遭殃
8月18日6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甘A3394*号大型旅游客车,沿硷沟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中华餐厅路口掉头时,同向从后方驶来的马某无证驾驶的甘N4885*号三轮汽车,由于严重超载,刹车不及,撞在大客车左后角上,造成两车损坏,马某及甘N4885*号三轮汽车上乘员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说法: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马某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