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下午,广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实施,其中规定见义勇为牺牲者将可颁发一百万元抚恤慰问金。该《办法》还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其中,将保安员纳入范畴为广州首创。 (3月3日《新快报》)
各种地方版本鼓励见义勇为的“奖励办法”,其实早已有之。此次《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之所以广受关注,一是由于其奖励标准设置颇高,奖金甚至达到百万元之巨;再则是因为把保安、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专职人员也纳入了“办法”的适用对象。种种信号似乎表明,官方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已经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公共财政出资,奖励见义勇为牺牲者,既是为了补偿,也是为了激励。众所周知,见义勇为牺牲者,捍卫他人利益,匡扶社会正气,却让自身和所在家庭付出了沉重代价。有鉴于此,由官方颁发抚恤慰问金,可谓是“尽可能弥补损失”的应尽义务。可以确信,只有见义勇为者都能获得公平对待,都能解决后顾之忧,才会有更多人敢于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列。
事实上,斥资奖励见义勇为者,乃是社会治理者履行道德宣教职能的重要一环。任何道义良知、人心善意的践行,都需要以一整套健全的保障机制兜底。如若不然,一旦有人见义勇为而牺牲,其所在家庭就可能被抛向困境。而此类现象的频繁出现,无疑会动摇人们的良善信仰——在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牺牲者补偿,主要依赖社会捐赠和被救者的自发弥补。这种局面往往充斥着不确定性,故而使得结果往往不可预期。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稳定化和规范化,至少能确保最起码的“结果正义”。以抚恤慰问金为核心的经济补偿,应该被视作培育社会正气的一种杠杆。以此为起点,见义勇为很可能成为更被众人认同和信仰的行为范式。在广州版的奖励办法中,首次将保安、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列为适用对象。这恰恰是为了引导那些最有机会去见义勇为的群体,能够更为坚决和勇毅地履行职责。
从本质上说,见义勇为只能是个体自觉自愿的行为,包括巨额奖励标准在内的所有外在因素,都不应成为胁迫或裹挟的工具。一般人的恐惧感与利己心,终究应该获得理解。而与此同时,那些奋不顾身、舍己为人的“好人”,则更该获得全社会的善待。因为,他们代表了人类良知的高点,构成了对抗风险和阴暗面的可靠力量。尤其是见义勇为牺牲者,他们理所当然受得起百万元的补偿。当然,经济手段只是“扬善”的小小一环。但毋庸讳言,在很多时候,它却最为直接和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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