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999年35岁的贵州省兴仁县女子谢远凤,在阻止一起抢劫案时,遭到歹徒的枪杀。之后的12年里,她的丈夫不断奔走于县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求认定其妻子是见义勇为,但政府却以“凶手没抓到”等理由,拒不认定。直到2011年、2012年间,县里才承认谢远凤是见义勇为。
家属认为应得到58万元的抚恤金,但县里却坚持按“事发时的标准”计算,只同意补助3510元,并威胁家属如果不接受,连死者的见义勇为称号也可能被撤销。
其实,2012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适用《烈士褒扬条例》;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抚恤;或者按“视同工伤情形”补偿。
所以家属认为,死者的抚恤标准应该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而这个“上一年度”就是谢被县里认定见义勇为的2012年的上一年,也就是58万的抚恤金,但县里并不认同这个算法。
事实是,公安机关早已经查清谢远凤是在阻止抢劫时被枪杀的,且此案三名凶犯已落网,但兴仁县竟然长达12年不认定其见义勇为,这对家属造成多么严重的精神折磨,且不细说。这里单说,兴仁县对公民义举所表现出匪夷所思的吝啬。
明明2011、2012年才认定其见义勇为,却要按1999年谢远凤被害时的工资标准计算“补偿”,这是权力对生命的漠视,是以“严格守法”的名义损害正义。
众所周知,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但为了从实体上更好保护公民权利,法律也有例外规定。以《国家赔偿法》来说,国家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做出赔偿时的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而不以侵权发生时的工资为标准。以2013年平反的杭州叔侄冤案来说,其赔偿金计算基准是2012年的全国平均工资,而不是他们2003年入狱时的标准。
同理,见义勇为的抚恤金也应按做出认定时的工资基准计算,而不能刻舟求剑、拿事发时的标准。为什么?一从货币的时间成本来说,当地政府当时就该给补偿却没给,所以必须计算相应的孳息。二者,这是一个政府对于英雄基本的态度,硬生生地拿着15年前、早已严重贬值的补偿标准,去打发英雄的家属,毋宁说是侮辱。难道兴仁县真的觉得一位年轻母亲为正义而献出生命,就只值3510元?
至于在家属提出异议之后,县政府甚至威胁要以自己当年认定见义勇为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为由撤销认定,也严重违背了“信赖保障”原则,将政府公信置于何地?
古人尚且知道“功疑惟重”的道理,如今对于弘扬社会正义的英雄行为,当然应该适用较宽松的奖励标准,这样才能起到惩恶扬善、引导社会正能量的作用。本案中,兴仁县长达12年不认定见义勇为;认定后又适用十多年前的补偿标准,所起到的社会效果无非是,让公众看到“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的事做不得。这“省下来”的几十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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