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体系来说,周正龙拿来的新照片并不属于刑诉法角度上的新证据,即便照片属实,也属于科考范围,不能证明当年判决有误。
2007年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被陕西省林业厅公开后,遭质疑作假,13位大小官员受处分;周也因诈骗和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时隔八年,周又进京宣称,要公开新拍到的老虎痕迹,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从拍虎英雄到诈骗犯,时隔数年之后,正龙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让人难解的是,他华丽登场的依据却还是华南虎照片,只是旧貌换新颜,是正龙再起风云还是拍虎出现第二季逆袭,人们充满了疑惑。然而,在法律视野中,刑诉程序并非寻虎游戏,更不是用来置气的赌局。
我们不免习惯用二元思维来思考问题,落实于周正龙再次拍虎上就成为一组似是而非的“矛盾”:要么就是正龙再次说谎,他还是骗子,只是想再次沽名钓誉;要么就是正龙拍到老虎了,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又出现了一个冤假错案。
然而,刑诉程序是一个封闭流程,它所针对的是过往发生的犯罪事实,建立在过往的证据体系之上,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提起申诉的理由无非是原来证据非法、办案人员在案中有犯罪行为、发现新证据证明判决有误等等。换言之,申诉角度必须立足于原来审判的证据和程序之上。
当我们重新把眼光置于原来的案件本身,其涉嫌的无非两个罪名:其一、诈骗罪。即使正龙此次拿出来的照片是真的,是否能够证明当年所公示的木质虎爪模具、华南虎平面模型等就是假的?这从逻辑角度上鲜难成立。同样,即使本次照片是真的,那这些照片是否是2007年的照片?换而言之,即便那里真的有华南虎了,比如迁徙、路过之类,也不能证明当年正龙就没有作假。
其二,非法持有弹药罪,这些在搜查中发现的军用子弹,正龙本人也是认账的,原来的军用子弹也不是假的。因此,从证据体系来说,正龙本次所拿来的新照片并不属于刑诉法角度上的新证据,即便照片属实,那也属于科考的范围,并不能证明当年的判决有误。
“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周正龙有找老虎的自由。但除非证据证明过往存在错判,就别拿刑诉程序置气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