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2日讯 以“能否继续租赁土地”为由,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村党支部书记与5名村委会成员要挟该村土地承租商,索要现金59.5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6名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同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朱某红、朱某华、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董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分别担任了不同的领导职务(其中朱某红担任了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华为党支部委员兼村二组组长;朱某某、郑某甲均为村委会副主任;龚某某为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出纳;董某某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郑家庄村的一切村务活动。2011年9月至10月,兰州金洪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欲在该村继续租赁土地,从事其经营活动。朱某红、朱某华便以“能否继续租赁土地”为由相要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周某大量现金,其中朱某红实得现金35万元,朱某华实得现金21万元。朱某红还授意周某给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董某某给予一定好处,便于其续租土地。上述四人在明知周某要求的情况下,非法接受周某给予的现金,并为周能续租村上土地提供方便。经查实,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分别收受现金1万元;董某某收受现金5000元。作案后,朱某红、朱某华、朱某某、郑某甲或将赃款出借他人,或用于家庭日常花销;龚某某、董某某将所收受现金存放于家中未使用。
破案后,朱某红家属退赃现金35万元,朱某华家属退赃现金21万元,朱某某、郑某甲家属分别退赃现金1万元,龚某某退赃现金1万元,董某某退赃现金5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红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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