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0日讯 汽车发生事故送去修理,修理商更换配件时却以旧换新,交涉未果后车主将修理商诉至法院。昨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受害人获得三倍赔偿。
事件
汽车修理遭糊弄车主上诉讨赔偿
2014年6月14日,汤某将其所有的斯巴鲁小轿车在发生事故后送往某汽贸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厂维修。经维修工人检查后,确定维修的项目为更换元宝梁等12处,修理费共计13300元。同年6月20日,修理厂维修完毕,汤某支付了修理费。汤某在修理厂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身颤抖,修理厂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为此,双方交涉未果,汤某以某汽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某区运管所、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期间双方参与了某区运管所组织有关鉴定人员对车辆进行的鉴定。经鉴定,某汽贸公司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后汤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贸公司返还修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
经济损失数额认定是关键
审理中,被告某汽贸公司认可更换的元宝梁为其他车上拆下来的翻新件。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原告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义务时,故意以旧代新,欺诈原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宣判
车主获赔更换配件费用的三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被告的维修工人对车辆检查后确定了需要更换维修的12处项目,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被告对原告送修的车辆检查后出具的维修清单中,明确注明12处需要维修的项目均需更换配件,故被告理应将需要更换的配件更换为新的、合格的配件。但被告更换的元宝梁系从其他车辆上拆下来的翻新件,其以旧代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以旧的元宝梁代替新的更换,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应退还原告配件更换费用,并按照更换价格的三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更换元宝梁的费用5740元,原告返还被告元宝梁一只;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5740元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