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0日讯 讨薪时的一把推搡,让公司的副经理李某变成了植物人,让本为受害者的何某成为了被告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李某家人以量刑畸轻为由申请抗诉。天水市两级检察院在依法审查后,向天水中院提起抗诉。昨日记者获悉,天水中院终审以量刑不准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据悉,这是天水市两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承担刑事审判监督任务以来成功抗诉的首例刑事申诉案件。
推搡别人致其成植物人 讨薪者获刑
2012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何某到天水太平洋保险公司讨要工资,与公司副经理李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撕扯,推搡至该公司大厅内时,李某被何某仰面推倒在地,何某也一同倒地并压在李某的身上,后被同事拉开,李某感觉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发生昏迷,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李某颅脑损伤属重伤,后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一审期间,被告人何某家属赔偿李某医疗费共计35万元。
2013年6月7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产生的矛盾,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同事之间因工作问题引起,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尚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李某的家属以量刑畸轻为由,向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2013年11月19日,秦州区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于11月25日决定立案复查该案,经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后,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缓刑属量刑畸轻,遂提请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水市检察院经审查同意抗诉意见,并于2014年1月16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26日,天水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对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但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刑初字第10号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据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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