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5日讯 记者1月14日获悉,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六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43岁的西和县男子沈六斤1991年后半年对同村女青年富某产生爱意,想娶对方为妻,后沈六斤向富某父母提亲遭到拒绝。1991年农历腊月初三,沈六斤将富某带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同居,同年腊月二十七,富某父亲派人将女儿找了回来,并将富某送到其舅父家,防止和沈六斤见面,沈六斤为此怀恨在心。1992年2月12日11时许,沈六斤到富某家与富某父母发生争执,随后用事先准备的斧头将富某父亲头部砍伤,后又用一单刃刀将富母刘某左肩部、左髋部、左大腿部连戳数刀,致刘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沈六斤潜逃外地。2013年1月28日,沈六斤在新疆玛纳斯县被警方抓获归案。庭审时,沈六斤供述称,自己跑到新疆20多年,不敢用真名,就编了个姓名来隐瞒真实身份。当时自己戳富某母亲没有多想,只想解解气,过后自己就后悔了。
陇南市中院一审后,判处沈六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沈六斤赔偿被害人家属19566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二审认为,沈六斤因婚姻问题而对被害人刘某夫妇不满,持斧头和刀子砍击和刺戳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其杀人的故意明显。鉴于案件因婚姻纠纷引起,一审法院根据沈六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其量刑适当。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便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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