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6日讯 利用经手村里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职务之便,原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磨石村村委会主任黄某,挪用8.27万元用于给儿子购买轿车和自己偿还借款。1月23日,陇南市西和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之前贪污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黄某原系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磨石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4月,黄某从西和县兴隆乡财政所领来以西和县兴隆乡磨石村村委会秘书杨某名字办理的一折统存折,该存折上西和县兴隆乡政府累计拨付西和县兴隆乡磨石村全村群众退耕还林补助款(每亩20元)12万余元,该存折领来后一直由黄某保管。之后,该款项的4万元被用于村务开支后,剩余的款项则被黄某用于个人开支。
2013年11月24日,黄某私自拿着该存折在兴隆乡信用社取款4万元,用于支付其儿子购买“吉利牌”小轿车的购车款;2013年11月28日,黄某又私自拿着该存折在兴隆乡信用社取款2万元,用于支付其修建房屋的私人借款。经查,黄某从存折上累计取款8.27万元用于其支付购买家用小轿车的购车款和自建住房的私人借款。
另查明,2013年黄某还因贪污24633元占地补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经手该村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职务之便,挪用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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