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因为2万元的纠纷,引发一场扣车抵债的闹剧,没想到却造成了一起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1月1日,庆阳中院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郭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扣车抵债男子强行开车酿事故
经审理查明,祁某多次向郭某讨要2万元借款未果,2013年3月7日早晨,祁某将郭某驾驶的陕A牌照别克轿车扣押在庆阳市镇原县“滨河市场”北侧巷道边,并用钢丝绳将该车前轮缠绕后拴在暖气支架管上。当日9时许,郭某让陈某向祁某讨要该车未果,下午3时许,郭某同陈某再次到该市场,因索要车辆与祁某发生口角后,郭某指使陈某强行将车开走,结果致使轿车崩开钢丝绳后失控冲进市场巷道,将正在购物的常某母子及摆地摊的田某撞伤,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后,经鉴定,常某因外伤致盆骨受伤伤残属九级,肩部受伤伤残属九级,胸部受伤伤残属十级;田某左上肢受伤伤残属十级。
事发后,郭某和陈某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抓获。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获刑
庆阳市镇原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在公共场所强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郭某和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常某、田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其余17万余元由郭某、陈某共同赔偿。
宣判后,郭某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达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标准,应撤销原判,改判无罪。陈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撤销原判,改判其犯交通肇事罪并适用缓刑。对此,庆阳中院终审认为,原判对二上诉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某、陈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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