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协助办理分期付款后,张先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追偿损失,将其告上法庭。1月12日,记者从七里河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张先生支付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24029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0900元、偿还代其垫付的保险费12820元;购车保证人史女士、李某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3月25日,张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台东风汽车,价款共计63.4万元。因为张先生要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购车款,双方便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便按照车价的70%,协助张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为其代办车辆保险;若张先生不能按期支付车款,每天承担违约金50元。与此同时,张先生的妻子史女士、朋友李某为购车保证人,自愿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开走了车,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为了追偿损失,汽车销售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支付垫付的保险费12820元;支付分期购车款255293.94元并承担滞纳金10900元;同时,购车保证人史女士、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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