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出具的欠条。本报首席记者 张鹏翔 摄
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1月12日记者从和政县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临夏一物业公司状告和政县公安局讨要欠款一案有了最新结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索要欠款的要求,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入网费的条款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产生的债权也属无效。
去年5月,临夏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2009年11月,和政县公安局与他的物业公司协商一致,为公安局办公楼供暖,约定公安局向物业公司交采暖入网费17万余元。公安局当时给他写下了欠条,但是至今公安局不付这笔钱,当时的暖气费也没有结清。5年来,物业公司多次向和政县公安局讨要欠款,但无任何结果。为此,杨先生从前年开始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和政县公安局支付所欠的179359元及逾期利息122607元、暖气费33188.24元,合计326145.24元。去年4月,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报在去年5月7日以《欠款17万和政公安局“暂欠”5年不还》为题报道此事。去年12月1日,和政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和政县公安局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是一种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之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协商签订了《供热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行了供暖,被告也给付了部分供暖费,该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将供暖入网费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明令取消,不得收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入网费的条款属无效民事行为,而因此产生的债权也属无效。最后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供暖费33188.24元,驳回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所欠采暖入网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告方已就此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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