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检察官”的身份不能成谜,这不仅关乎公众的知情权,也涉及下一步的责任追究。
陕西检察院回应检察官打女服务员:非本院职工。近日,有媒体以“陕西检察官泗县办案掌掴酒店女服务员称是闹着玩”为题,报道了一名检察官酒后打了女服务员的消息。陕西省检察院回应称,经该院认真核查,并无陕西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安徽泗县办案。(1月10日《华商报》)
不久前,陕西某地检察院数名检察官来泗县办案,借酒撒疯、掌掴女服务员,这位所谓的“检察官”素质之低下、态度之骄横跋扈令人“叹为观止”。事情当时便惊动了派出所,按理说应该是事实清楚,不存在什么疑义。
打人事件成真,但是检察官身份却“成了谜”,宿州市检察院宣传处称,此事和泗县检察院无关,他们只是协助陕西某地检察院办案;而陕西检察院则称“可以肯定不是陕西的检察官”。笔者只听说有的单位把工作当皮球踢来踢去,现在两个单位把人踢来踢去。
检察官身份如此难以确认?恐怕不是。如果连个打人者身份都没能力确认,那么两个检察院之前怎么办案呢?这点能力都没有,说出去不是笑话吗?说白了,就是查清这种丢人的事都不想接,如果是光荣的、能为单位增光添彩的“正能量”,某些单位还会“你推我来我推你”吗?
说实话,搞清楚该“检察官”的真实身份和工作单位并不难。泗县检察院既然能够协助其办案,对方肯定出示了相应手续,拿出来就行了。并且,派出所出警,应该也留有涉事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这种事儿,怎么可能瞒得住呢?
笔者认为,涉事“检察官”的身份不能成谜,这不仅关乎公众的知情权,也涉及下一步的责任追究。必须对外公开,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小米渣(职员)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