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5日讯 兰州市红古区中心供销社主任苏某,利用经手并管理“双百市场工程”资金的职务便利,以业务周转资金名义将6万元侵吞。事后,又指使他人开具虚假工程款收条,将该6万元进行冲账。昨日,红古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26日经社员大会通过,设立了红古区平安供销合作社,后在企业改制时,红古区平安供销社、花庄供销社、红古供销社合并成立红古区中心供销社。该供销社属自收自支的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代表大会是其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法定代表人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2004年5月红古区中心供销社成立时并未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也未制定红古区中心供销社章程,而是由兰州市红古区供销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苏某为红古区中心供销社主任。
2009年12月24日,兰州市财政局下达2009年第一批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其中向中心拨付“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资金项目资金50万元。2009年12月30日,红古区财政局向红古区供销联社转拨该笔资金50万元,2010年1月20日,红古区供销社将该笔资金50万元中的47万元拨付中心社。2010年2月3日,苏某利用担任中心供销社主任,经手并管理“双百市场工程”资金的职务便利,以业务周转金名义将“双百市场工程”资金中的10万元从中心社财务借出,后苏某将其中的6万元予以侵吞。2010年11月16日,苏某指使花庄农产品交易市场工程项目承包人李某开具12.4万虚假工程款收条,将其侵吞的6万元进行冲账。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
兰州市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苏某案发后主动退清赃款,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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