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9月10日9时30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斌等3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石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各界群众共1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等11项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满释放后,凭借自己曾是“神龙社”(已解散)成员、互联网上“西固黑社会组织”恶名排名“人气”,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6月,被告人刘兴勇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结识石斌。后多次指使石斌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斌从刘兴勇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兴勇为领导者,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宋海龙、周月月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维康、皮劲楠、白凯豪、孔德民、俞树强、张启、贺龙、许嘉豪、刘欢、马学虎、陈明翔、张磊、杨鑫、费家辉、巴继巍、胡彬、焦轩、倪孝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组织规定,部分组织成员向石斌撰写“年终总结”,汇报自己的活动、对组织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非法敛财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刘兴勇还资助10万余元,组织成员杨亮资助15万余元,用以购置实施违法犯罪的枪支、砍刀、棍棒等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经费和生活费用等。
2016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组织意志支配下,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或者为组织利益,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以组织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采取聚众造势、哄闹、滋扰、纠缠及所谓“谈判”、“协商”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数十余宗犯罪,涉及寻衅滋事15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6起、奸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开设赌场1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3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1起、高利转贷1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兴勇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亮、程帆、赵帆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对史家豪、宋海龙等21名该组织成员并处4.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3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