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五十中爆出私分国有资产案

时间:2014-12-15 12:2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兰伟东 点击: 载入中...
  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大西北网12月15日讯 学校领导班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160余万元而面临起诉,审理期间全校教职工联名向法院递交请愿书,以此证明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一波三折之后,12月12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兰州西固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王某等11名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随着该案的审理终结,有关该案的诸多细节也得以清晰串联。
  
  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账外资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经兰州市第五十中学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并集体讨论决定,允许该校收取学生的学籍管理费、差分费、择校费、补习费,并将收取的上述费用不纳入正规财务账户,形成账外资金,目的是便于给兰州市第五十中学的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经该校领导班子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2007年至2013年该校陆续从上述账外资金中巧立各种名目支出资金给该校教职工发放奖金及福利。2007年至2013年该账外资金均由会计董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予以保管并制作相关账目及凭证。
  
  经审计,2007年至2013年兰州市第五十中学共收取择校费、学籍管理费、补习费、差分费共计1668110.5元。该校先后从上述账外资金中以年终奖、教师节奖励等各种名义给该校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共计1193599元。其中,王某(校长)共领取奖金22177元,吉某(书记)共领取奖金27121元,陈某(副校长)共领取奖金27229元,魏某(副校长)共领取奖金16418元,赵某甲(前任副校长)共领取奖金11567元,赵某乙(前任总务处主任)共领取奖金15228元,崔某(政教处主任)共领取奖金15811元,张某(财物负责人)共领取奖金19175元,谢某(总务处主任)共领取奖金22842元,李某(前任政教处主任)共领取奖金20738元,董某(会计)共领取奖金为12044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且无主观私分故意
  
  被告人兰州市第五十中学辩称:学校自2006年8月28日签订移交协议后,工资套改不到位,收入大幅下降,极大影响了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队伍的稳定,加之又出现退休教师的不断上访,在此背景下,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以前在企业的收费惯例收取部分费用,将其中部分根据工作业绩以奖金、奖励等形式进行发放,其目的是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学校以“民主决策、集体负责”的方式对所收费用进行发放,每次发放都有详细的签字表,是公开透明的。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干部津贴,主观上没有私分故意。
  
  此外,有几位被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关于本案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被私分的119万余元所谓国有资产,均是被告单位违反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实际上是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在,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的犯罪对象,也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起诉书将学校的合理开支诸如加班费、值班费、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的费用等,和一些与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兑现的奖金等也计算进了“私分”的数额有失偏颇,关于“巧立名目”的指控有违常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从表象上看确有违规之处,但违规背后的社会成因是不容忽视的。究其行为的本质,是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宣告无罪。
  
  宣判11名被告人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第五十中学作为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均应纳入财政账户统一管理、核算。而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明知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而以单位名义予以收取,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款项部分用于支付学校的加班、培训、罚款、网络建设等费用,部分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形式直接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等11人作为实施上述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合计210350元,予以没收。
  
  解读
  
  该案宣判后,11名被告均表示服判。此案虽已告一段落,但其中的一些热点话题并未停息,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学校乱收费所得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焦点一:涉案的违规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关于国有资产的范围,一般认为,广义的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收益。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部分对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可见,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广义的国有资产。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资产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国有资产;二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形成的财产和投资收益;三是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其中第一类主要指:国家依法赋予各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收取的各种税费;国家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取得的财产;国家通过强制征收取得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焦点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一般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鉴于我国国有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不够完善的现实状况,在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理解和掌握上,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认定。在具体判断上,要从资产的来源和私分的依据两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一、如果私分对象的来源合法,只是发放奖金、福利超过标准和范围的,应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不宜使用刑法调整。如果私分对象的来源不合法,则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第二,私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即单位对所分财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也是一个重要的评价要素。如果单位把能够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作为财经违规行为处理。相反,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从财务上套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收入予以截留,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则背离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权限,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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