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拓9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正式落地——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这意味着最迟2015年初存款保险制度将适用于我国银行业。
尽管针对草案中的最高偿付限额、以及适用范围,当前市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即将全面推出,将为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市场化提供核心助力。
众所周知,从形式上看,经由2000年之后一系列的注资、重组、上市,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显著,内部治理、风控水平和赢利能力也大幅提高。但是,由于存在先天的利差垄断和国资控股(除民生银行等极少数外)的属性,我国银行业距离更为充分的市场化仍有一步之遥。
值得庆幸的是,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推行之后,极可能助推我国银行业实现更为充分的市场化。
之所以如此论断,这是因为,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我国银行业“财政兜底”的心态将不复存在,只要经营不善,国有银行同样可以破产。而这将倒逼我国银行业提高内部治理、尤其是风险控制水平,并进一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意识,从而有助于我国整体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将给予中小银行、尤其是未来民资银行更为公平的市场地位。此次草案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覆盖五大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还覆盖城商行、农信社等中小型银行,这实质表明,只要中小银行的服务好、利率高,只要是50万元以下的存款,存在哪里所获得的保障都是一样的,这不仅提升了中小型银行及民资银行的竞争力和信用值,还为其营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还有,当前市场对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还存在一定的质疑,认为超出50万元以上的存款缺乏安全性。实质上,环顾全球,任何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已逾80年的美国为例,尽管其最高偿付限额从2008年前的10万美元升到25万美元,但是,以中美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而言,实际上我国最高偿付限额所能覆盖的储户比例远远超过美国。此外,依照国际经验,存款保险赔付额度大约是人均GDP的3倍左右,以此推定,很显然,我国赔付最高限额设定的覆盖面更宽更广。
当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必要建议的是,除了银行业,诸如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我们是否也应设定类似的制度,以避免这些领域可能性的系统金融兑付风险。
之于当下而言,在我国新一轮经济改革已然加速推进之下,当前即将全面推行的存款保障制度,不仅大力去除了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市场化的阻碍,而且更为我国系统金融改革提供了参考路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