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去广州3日内需登记”合法吗?

时间:2014-11-25 10:22来源:大西北网— 凤凰评论独家 作者:傅蔚冈 点击: 载入中...
  21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非本市来穗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等一系列对来穗人员信息登记的规定。
  
  如何看待这个规定,要求3个工作日内登记有法律依据吗?从《通告》得知,此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确实,在《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就有“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的规定。但是如果追根溯源,要求公民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源头却并不是来自这个地方性法规,而是源自一部于1958年1月9日制定并通过实施的法律,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不过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着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规定,但是广州此举还是有些许问题,因为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换句话说,法律上并不要求在农村居住进行登记,而广州却要求在农村居住也要登记。
  
  为什么要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得知,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这也是各地政府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的初衷。但是不是流动人口被登记之后就真的能够得到“服务”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广东为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1998年制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5年历史,但该条例中规定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是并未成为现实,很多流动人口的子女还要为子女入学而焦虑,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外来职工还是要为其退休金如何发放而发愁。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流动人口登记真的是基于服务--比如说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当地入学或者是可以获得其他相应的公共服务,那么流动人口就会主动向其居住地政府登记,而不需要像现在广州市政府这样下一个通告,并严格要求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个环节上的利益相关人承担各项义务。
  
  如果说外来人口登记是以服务为主,那么登记办证的门口自然会被流动人口踏破门槛;但如果是以义务型的,那么相关人员就没有这种激励配合政府进行人口登记: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是,法律并未规定3日内不登记所要承担何种后果--事实上也没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而各种利益相关方也会配合流动人口不作登记,甚至是他们本身就不愿意登记--尤其是很多房东,因为房屋出租有着缴纳税费的风险,配合政府进行户口登记无法获得收益,同时还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为何还要多此一举?
  
  也正是如此,各地政府所掌握的流动人口数据是要大打折扣。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市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市常住人口数1018.2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62万人,增长1.4%;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数1033.4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25万人,增长1.5%;但是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270.0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90%。为什么2010年的常住人口会有22.90%的增长,而前几年却只有1.5%左右?并不是这一年流向广州的人口特别多,而是因为2010年进行了第六次人口普查,每家每户地毯式登记,才把常住人口数给统计出来,而平时年份由于由于成本因素就无法作这样的统计。
  
  问题是,在目前各地户籍藩篱尚未消除、公共服务均等化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各地政府掌握这么详尽的流动人口信息,除了耗费巨额的社会成本外,能产生什么收益呢?这才是要回答的一个最根本问题。
  
  当然,这不仅是广州的问题,而是全国各地登记流动人口时都应当回答的问题。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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