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22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今后,我省风景名胜区将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景区内的河溪、湖泊不得破坏和过度利用;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国务院于2006年9月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我省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逐步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省建设厅于2010年起着手起草工作,做了大量前期调研,2012年形成初稿。2013年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对一些重点热点及有争议的问题,如管理体制、景区的管理制度、特许经营等进行了专题研究。今年上半年,又连续四次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并于2014年7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省人大审议。2014年7月28日和9月23日,经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于9月26日顺利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依据《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等职责;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设施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且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溪、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和过度利用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
省建设厅表示,《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为我省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理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创新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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