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4-06-11 20:24来源: 大西北网 作者: 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安宁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依据“安宁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宁区征地拆迁资金本着统一征缴、全区统筹、分项记账、先急后缓、补旧保新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征地拆迁资金的收缴、核拨遵循按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项目结束时按审计结果多退少补的原则。区财政局设立征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全区国有、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补偿或土地熟化时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收取。征地拆迁资金视项目具体情况由以下成本费用组成: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新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资金、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资金、过渡补助费等。在征地拆迁资金的征缴方面。以项目为单位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街道初步摸底测算,区国土局、区城改办(区征收办)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依职责复核,区人社局、区人口局、区集体经济监督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总费用确认后,由区政府与项目用地单位统一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协议应分明细明确各项费用依据及金额。如果征地拆迁协议属包干协议,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供包干价各分项明细金额。区国土局、区城改办、项目所在街道等相关部门应敦促项目单位按征地拆迁协议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将征地拆迁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区人社局根据协议,结合区政府年度任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一次性或分批提出核拨申请,报区城改办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将养老保险资金直接拨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街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征地拆迁协议测算户数提出拨款申请,区人口局加注意见后报区城改办审核。经区政府分管、主要领导审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所在街道。

  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集体经济监督管理中心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征地协议约定金额一次性或分批次提出核拨申请,报区城改办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直接拨入 “区集体经济监督管理中心专户”。

  据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完善。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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