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14-03-28 09:2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童微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28日讯 昨日是“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实施的首个工作日。为确保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省卫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推算,首批申请人或可在下月27日率先拿到单独两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申领手续一个月内可办结
 
  据悉,申报审批程序分“三步走”:首先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其次要经乡(镇、街道)审核,最后由县(市、区)、市(州)予以审批。
 
  其中夫妇双方共同申请时,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需要说明的是,《生育保健服务证》将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已怀孕的可补证免罚
 
  按照规定,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而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二孩的,将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而自愿放弃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规定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另悉,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已批准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待奖励和其他优惠政策,此前已享受的奖励金不退还。
 
  四种行为将被究责
 
  《细则》明确了四种将被究责的行为:(一)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二)出具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违法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导致申请人违法生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再生育,并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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