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明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各地要设不少于三级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阶梯价格机制,是近年来资源类价改的主攻方向。借助杠杆效应调节人们的资源消耗惯性,既是人均资源占有水平的现实决定的,也是推动节能环保的需要。实施阶梯水价的主要政策诉求,不存在社会认识上的难度。此前的经历表明,公众对于资源类价改的敏感度,主要来自实施层面的正义性是否充足。开的是不是真实的听证会,对困难群体是不是有财政补贴的考量,往往影响到公众的判断,甚至消解了资源类价改的意义。不少人对“价改就是涨价”的一般感知,即是如此。
因此,怎么强调实施阶梯水价的程序正当性,都不为过。资源类价改因其固有特点,公众很难在前端就介入其中,由于没有刚性设定经营方对广大用户的告知义务,导致公众通常既不知道企业的管网、管运结构,也不知道其成本核算方式和盈亏情况。如果在价改后端仍然忽视程序正当,那么阶梯水价这样的改革就将总是在缺乏共识的环境中推进,最终使价改丧失空间。
还要看到,即使实施阶梯水价汲取了此前的教训,在充分的法理支持下推进,并且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也只是完成了半程改革。这半程,完成的是对居民用水习惯的调节,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要求,并非只针对消费端。水资源在开发、管理、运输、管道诸环节,同样有优化的必要。完整的资源类改革,不能只围绕居民展开,而不围绕企业进行,不能只注重价格效应,不注重制度效应。
水资源的经营格局,同样存在改革空间。比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仍基本处于半封闭、半专营状态。不开放似乎是为了保证对稀缺水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却在事实上造成了条块分割的另类无序。又如,开发、输送、销售各环节的交叉管理,增加了水供应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也由居民支付,这实际上是资源类企业的常见病。
仅仅追求价格的市场化,而不追求管理机制的优化,水价改革就难称真改革。实际上,真改革的方向已经确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同时,提出了管网分离、管运分离的要求。这样的后半程改革什么时候到位了,水价的调整也就失去话题性了。因为,由竞争发现的价格,最令人信服。(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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