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明年1日起实施

时间:2013-12-23 20:4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废旧农膜加工研发推广
 
  大西北网讯    12月23日,记者从省农业环保站获悉,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生产农用地膜、棚膜并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生产的标准农用地膜、棚膜。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条例鼓励农用地膜和棚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申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与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财政补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棚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 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厚度小于0.008 毫米的农用地膜或者未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农用地膜补贴。
 
  条例明确,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处以所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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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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