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废旧农膜回收利用

时间:2013-11-26 21:1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11月26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据悉,随着农膜使用量的持续增加,废旧农膜对环境造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剧。我省拟通过立法,规范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
 
  我省是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推广地膜覆盖技术,地膜覆盖面积是仅次于新疆的第二大省份。据省农业部门统计,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地膜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25万吨。其中,今年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预计超过25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近40%,使用量达到15万吨;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等设施农业面积也已突破100万亩,棚模用量约5万吨。可以说,地膜覆盖技术的推广使用,为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九连丰”、农民收入实现“九连快”、粮食总产量迈上1110万吨的新台阶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国家规定的地膜厚度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但事实上,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地膜厚度达到0.005毫米即被视为合格品。据悉,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地膜易破碎,且回收利用难度大。为了从源头上防止、限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在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且符合国农其它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而政府采购和享受其它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条例(草案)规定的这个标准,高于目前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也符合我省的实际。
 
  根据介绍,废旧农膜的回收搬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此,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可以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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