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做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剃光头、穿囚服出庭。
犯罪嫌疑人囚服现身,光头出庭,这样的场景可谓司空见惯,在日常的公众印象中,被告人的落魄形象往往符合预期,毕竟很多案例在审判前案情已明朗,而在司法机关一方看来,在审判前即对被告执行犯人待遇,似乎也符合惩治犯罪的司法动机。事实上,上述看似正常的做法,不但从理念上忽视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往往也与宣判前的犯罪认定有关。
作为审判对象,在宣判前夕,通过穿囚服、剃光头等细节,被告人实质上已经确立了犯罪人的身份,在这种身份认定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难免受到削弱。河南的革新显然注意到了这一关联,按照张立勇的部署,今后刑事案件被告人将和正常人一样,这种正常除却表现在着装等细节,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也将受到保护,“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此举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格,尊重被告权利,从长远看将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
在司法系统将避免冤假错案作为重要目标的大环境之下,减少对被告的人格歧视,尊重被告的辩护权利显得极为迫切,就此而言,河南的做法有其现实的考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没有这样的大环境,视被告人为正常人的要求也并不过分,因为它尊崇并实践的是一些基本的法律精神与理念。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被告在未判决之前都只是嫌疑人,在日常的案件描述中,涉及犯罪认定的表述中,公众经常能听到“犯罪嫌疑人”这一术语,它向来因为体现一种法律原则而受到重视,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已将其视为基本常识。让人遗憾的是,当前恰恰在司法机关,被告人在宣判前即受到人格歧视。今天强调视被告为正常人,这是制度的自我修正,是从过去的错误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无非是对基本现代法治精神的强调与重申。
若认同这些基本法治精神,那么全国其他地方理应响应河南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公共舆论尤其是媒体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日趋重视,在李某某案件中,在对当事人的隐私处理环节,媒体的自我纠偏无异于一堂法律公开课,只是,类似的规范与引导是基于自觉,相对司法系统内部的制度规范,其价值显然有限。法律精神理应无差别地体现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系统对被告去“犯罪化标签”并不困难,理应有所作为。
原文标题:南都:少些犯罪标签,多些法治精神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3_12/04/31783449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