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十条新规规范交警执勤执法

时间:2013-12-01 20: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的不予处罚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工作,交警总队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请广大群众监督。
 
  这十条规定包括:规范测速工作——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固定式测速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测速设备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在测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驾驶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普通公路超过规定时速10%(含)以下、在高速公路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不予罚款和记分。
 
  规范道路交通信号——定期对交通信号灯的配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合理优化;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设置不规范或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规范违法停车处理——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禁止停车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拖移机动车或记录违法停车信息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
 
  规范“套牌车”违法处理——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受案地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案地在收到转递信息后2日内处理完毕;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相似的,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合理答复。机动车登记地或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窗口统一为“套牌车”的受理部门,由受理民警按程序完成内部转递、审批。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为办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公示图片等证据材料。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并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受理——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告知——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三日内,机动车登记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对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分析事故成因。
 
  规范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就签注查验合格。
 
  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交通协管员不得单独执勤执法,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取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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