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录音录像制约并保护侦查行为

时间:2013-11-22 11:48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舒锐 点击: 载入中...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着力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意见》不仅贯穿整个刑事审判流程,涵盖庭前、庭审、合议、审判监督全程,更是通过强化法定证明标准的执行,对侦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确立了严格的非法证据规则,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这将对防范刑讯逼供起到关键作用。
  
  刑讯逼供所获得案件事实,可能产生虚假事实。正如刑诉专家杨宇冠教授所言:“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可能是真实的,但在逼供的情况下,口供的虚假性会比任意自白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虚假事实获得的危害甚于没有获得事实。人们普遍能够认识到刑讯逼供能够使无罪的人获得刑罚。其实这同样也使得原来有罪的人在这场“战争”中得利,逃离了法律的惩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许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但是任何具体法律问题,并不是能够通过某项制度的建立而彻底解决的。任何能够避免、减少刑讯逼供的方案都应当得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同时,《意见》让刑讯中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有了牙齿。全程录音录像将讯问置于设备的监督之下,无疑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技术性保障。2006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并逐步在各类刑事案件讯问中推广。2012年,该制度被写入立法,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可见,目前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并没有普遍强制性,即使是在必须录音或录像的案件中,也并没有确立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而本次《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虽然这只适用于规定办案场所外的讯问中,或许因为在这些场所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更大,还有“情况紧急”的例外,但这无疑在立法的基础上往前迈进了一大步,让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首次有着实质刚性,相关理念值得被立法所吸收。
  
  需要指出,全程录音录像对侦查行为不仅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保护,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避免嫌疑人翻供;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无端诬陷,这对各方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各方需要加强对该制度价值的全面认识,早日达成共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立法赋予其普遍强制性,真正将刑讯各方参与者均置于镜头或话筒的约束和保护之下。
  
  原文标题:舒锐:全程录音录像制约并保护侦查行为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3_11/22/31475110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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