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获得通过。《办法》规定,为平抑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同时,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应保障市政府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近郊四区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市区联动的管理机制;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及红古区的价格调节基金,重点保障本县(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范围是:为平抑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市人民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况。
此外,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5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挤占、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内容请关注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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