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3日讯 23日,记者从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为改变我省在农业综合开发长久来没有立法的局面,进一步将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行为进行规范与协调和统一,我省拟制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昨日,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受省政府委托,向会议做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管理与实施机构、项目类别、立项条件、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工程管护、资金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和约束。
《条例草案》指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具体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应当吸收当地农民群众参与,并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此外,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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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