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3日讯 23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记者了解到,今后我省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途径与方式增为五种。
根据规定,地方性法制规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有五种,分别是: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文本;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同时,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该提供便利。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承担。公众认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法活动中的行为,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检举。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而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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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