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0讯 7月19日,省发改委下发《关于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通知》,重新明确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自今年7月起执行新规,原甘肃省物价局印发《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检〔2001〕226号)同时废止。
7月起,全省价格行政处罚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县、市(州)、省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和权限。同时,明确规定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此次明确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是我省价格行政执法重心的有效下移,符合国家行政服务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要求,有效改变了之前价格行政权力集中、权责不等的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分工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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