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前,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签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约谈,是指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交委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业主)负责人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
制度适用的部门和责任人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各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道路运输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政府和省交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省交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
约谈由省交委会办公室邀请省安委会办公室共同对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见谈话,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据了解,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人员等相关事宜,由省交委会办公室决定,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发出《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约谈通知书》。约谈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通知进行约谈;约谈时,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向省交委会办公室提交道路交通事故剖析材料(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和向上一级政府做出的书面检查等资料;约谈通知发出后,不按时参加约谈的,由省交委会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问责;被约谈单位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约谈制度不代替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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