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何敢对文物“先下手为强”?

时间:2013-06-18 15:18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连海平 点击: 载入中...

  14日夜间,广州一处考古发掘现场5座先秦墓葬被地铁项目施工方挖毁。16日,广州市文保专家现场评估认定,这是严重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表示,将对这起恶性事件依法严肃查处。

  诗书路金陵台“尸骨未寒”,又传来先秦墓葬“死无葬身之地”,可谓祸不单行。珍贵的准文物、文物频遭厄运,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珍惜,实属不该。在广州培育世界文化名城的大背景下,格外刺眼。

  如果说,金陵台被拆,尚有情可原,一来金陵名未被定为文物,二来地块已落入开发商之手;而5座先秦古墓被毁,情节显然严重得多:一者广州文物所5月底就提交了保护范围,且确立发掘时间只在6月至8月,二者考古是抢救性发掘,考古发掘完成之后,可以进行施工建设,对工程施工并不构成实质影响。

  开发商“不宣而战”,突然将金陵台拆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开发商耗不起,拖一年要损失不少钱,干脆先下手为强,造成损坏的事实,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利益。5座先秦古墓一夜被毁,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情况呢?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哪怕是3个月的文物发掘期,对争分夺秒的建设企业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时间成本。

  准文物、文物在个别企业眼中不值钱,可以随便摧毁,说到底还是文物保护部门的腰杆不够硬,法律处罚不到一定力度,不能罚到他们“肉痛”。按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够成犯罪(只有“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使顶格处罚,一次性50万元,对于那些延误一天就要损失数十万、过百万元的大型工程来说,又算得了什么。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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