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发布《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鑫报讯 今后,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昨日,教育厅发布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我省民办幼儿园办学、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新公布的《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将会对民办幼儿园,从收费标准到办园规模等等进行限制。同时,该办法的出台也将会给民办幼儿园一个公平环境。民办幼儿园将在评优、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据了解,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办民办幼儿园方面,设置须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幼儿园须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某某国际幼儿园、某某小区国际双语幼儿园”……目前,不少民办幼儿园为招揽生源,把名字起得洋气点,都带有“国际”、“剑桥”、“哈佛”等字样。根据此次新《办法》的规定, 我省民办幼儿园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作管理的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此外,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发展改革(物价)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要求,凡违法、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之一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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