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微型企业100户 每户奖励5万元
鑫报讯 榆中县近日出台《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人投资设立微型企业投资数额达到15万元后,可获得政府给予的5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投资设立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扶持重点为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型、生产性服务业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县(市)户籍人员或来榆中(兰州)取得居住证并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具有创业能力,初次创办企业且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县(市)户籍人员就业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正在创业或准备创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据介绍,从2013年3月21日起,榆中全县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100户,带动就业不少于500人。(更多关注请点击大西北网城事频道 网址:http://www.dxbei.com/n/che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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