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原本是保障劳动者足以生存的“维生工资”,但在一些企业最低工资“底线”却变成“上限”,使劳动者的收入“被缩水”。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国已有北京、河南、浙江等十数个省份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反映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然而记者在“五一”劳动节前夕调查采访却发现,“有令不行”的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违规一:偷降工资标准。
李某是河北一家企业的在职职工,每月应发工资860,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李某无奈地说:“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我也没办法。”
记者调查了解到,河北是农民工输出大省,部分农民工为获得就业岗位,没有与建筑商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只领取1000多元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建筑商虽然承诺年底补发工资,但难以兑现。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孙建夫分析说,部分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制度了解不够,维权意识较薄弱,加上不想失去工作,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一些企业的违规。
违规二:“偷换范围”抬高工资。
陈某在北京某家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即每月1260元。当陈某领到工资后,却发现比约定少了100元。经查询,是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元用于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声称为日后出现意外伤害有个照应,陈某还对公司的“周全考虑”表示感激。
实际上,故意模糊最低工资范围,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列入最低工资,一些用人单位突破最低工资标准底线的惯用手法。
“这种‘用社保费抬高最低工资’的做法就是为了在表面上回避‘最低工资不达标’问题。”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席淼表示,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将这些列入最低工资的做法明显违规。
违规三:用“平均工资”代替“最低工资”。
记者此前在一些地方调查时发现,一些企业用包括全体管理层在内的职工“平均工资”来为“最低工资不达标”做掩护,糊弄劳动监察部门,而实际上一线工人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规四:私定规定变相降低最低工资。
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但规定的定额“畸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或即使达到也是通过加班实现的。事实上,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工资计发方式,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报酬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支付试用期人员的薪酬低于最低工资,也是一些企业的违规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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