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4月26日从广东海事局获悉,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细化了救助行动,建立了保障体系,完善了合作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广东省内河水域搜寻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新《规定》执行。将进一步提高广东海上科学搜救水平和搜救成功率,提升科学搜救决策能力,促进广东水上搜救工作迈向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介绍,海上搜寻救助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对多年来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经验的总结,既继承了原《规定》的成功经验,也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也充分考虑了广东当前的具体实际情况,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
据了解,新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非法逼迁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申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公征地不得委托开发商
深圳此次出台的这部《办法》,是为落实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出台的地方细则,适用对象是深圳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办法》中规定,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