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始申报

时间:2013-03-19 22:13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企业节能改造不用花钱,还能坐享效益——
 
  鑫报讯   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不用花钱,还能坐享节能改造带来的效益。有这样的好事吗?昨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申请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会根据审核结果,按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甘肃省行政辖区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我省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须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根据《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和由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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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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