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令拾金不昧变味了吗?

时间:2012-02-14 09:47来源:鑫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据羊城晚报报道,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称,拾金不昧者应有报酬请求权。

  让行善者不受损失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缺乏可操作性

  “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何况,有的失物无法用金钱衡量,比如文件、证件;有的失物价值巨大,又该如何操作?因此,“拾物有奖”缺乏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挑起矛盾。

  拾金者有权提报酬

  失主的奖励行为是自愿的。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不如说是承认拾金不昧者也有权利提出报酬。毕竟,拾金不昧也可能需要付出成本。选自《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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