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近期,市委、市政府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决定从今年起,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于40%的比例,每两年督察一遍7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每次督察时间控制在30天内。
环保督察主要针对7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督察中央和省、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流域、水系及其支流水质改善情况,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湖泊水库、地下水水质保障情况,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中央和省、市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环保督察按照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等阶段分步实施。督察结果将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被督察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将按程序对相关县市区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程序移送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