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原司法局长王多仁受贿94万元一审判刑12年不服提出上诉

时间:2015-08-21 09:2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资料照片


  担任交通局长期间受贿94万元 一审被判刑12年不服提出上诉


  金昌市原司法局长王多仁终审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8月21日讯 捕前系金昌市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的王多仁自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运管处处长等职务期间,在金昌市出租车更新招标及有关工程承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某公司为其支付房款的两套房屋,还向他人索取现金并要求为其房屋装修,因犯受贿罪一审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王多仁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该案,8月2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金昌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招标更新。甘肃一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裴某某通过其朋友得知此事后,请求时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兼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的王多仁帮忙(王当时还兼任金昌市更新出租客运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并许诺如其公司中标将给王多仁好处,王默许。此后裴某某经营的公司中标。在金昌市交通局的主导下,金昌市三家出租车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7月先后向该公司购买了羚羊牌小轿车510辆。裴某某为感谢王多仁在出租车招标及销售中的帮助,先后给予王多仁3次贿赂,包括:王多仁非法收受裴某所送现金5万元;接受该公司为其支付的兰州市七里河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37.81平方米房屋购房款58.3万余元,2007年7月26日王多仁让其子通过银行向裴某某汇款23.5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110.8平方米房屋购房款62.8万余元,2012年7月2日王多仁让其妻刘某某向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中付款30万元。


  另外,2009年3月,王多仁利用职务之便,向承揽了金昌市交通局办公楼附属工程的胡某索要现金2.8万元;2009年下半年,王多仁要求承揽了金昌市运管处GPS运行平台等项目的郑某为其装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的住房,装修费用为16.7万余元,后在王多仁的要求下,郑某给王出具了3张虚假收款收条;2010年7月5日,王多仁向承揽了金昌市交通局办公楼显示屏等项目的李某索要现金2万元。


  金昌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多仁自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先后担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运管处处长期间,在金昌市出租车更新招标及有关工程承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裴某某、胡某某、李某等人现金及房产共计人民币942445元。法院认为,王多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予以判处。宣判后,王多仁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已经一、二审开庭审理时出示并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樊玟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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