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乌鲁木齐市城区设50个烟花爆竹零售点
2016年12月29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乌鲁木齐市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乌市所辖各区(县)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方案》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专店销售,连锁经营,扩大直营店的数量,鼓励实名定购武装押运配送经营模式。零售点禁止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禁止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禁止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内销售以及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确保乌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2017年春节期间,乌市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50个,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分布为:天山区5个;沙依巴克区10个;水磨沟区1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1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5个;米东区6个。《方案》要求,中心城区内人员密集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所辖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由所在区(县)确定,报乌鲁木齐市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