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办法出台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前出台,和以往政策不同,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转移到内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并对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给予特殊补助。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长期稳定转移就业规模,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人社厅对原有《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办法》,自治区财政将南疆四地州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区就业的奖励标准,从每人30元提高到了每人100元。对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稳定就业的奖励标准,从每人60元提高到了300元。同时,对农村夫妻家庭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
此外,新《办法》明确,支持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行业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范围内的家庭服务行业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转移劳动力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20元奖励。
对组织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奖励,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按每人30元奖励;转移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奖励,贫困家庭劳动力按每人40元奖励。
对转移劳动力到内地就业的,转移劳动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奖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奖励50元;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奖励,贫困家庭劳动力按70元奖励;9个月时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据介绍,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