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近一年的调研,一个月出草案,60余次修改,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历时近一年,《条例》顺利诞生,这无疑将在新疆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酝酿已久 1个月出草案
《条例》的制定在自治区已酝酿多年。至2014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快《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程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吐尔干·皮达作报告指出,长期以来,自治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在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通过立法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依法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十分必要。
2015年3月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项目。随即,《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组织得力人员建成起草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新疆实际起草《条例》。
历时1个月,《条例(送审稿)》完成。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第一步,征求自治区各区直机关,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的意见。第二步,通过新疆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贵州、拉萨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侨委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多次研讨修改条款内容。
2015年7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次审议 60余稿终定型
接下来的5个多月里,《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次次讨论,一次次推敲,一次次修改,至12月29日,已经修改60余稿。
大到整段话的调整,小到一个标点符号的删除,修改过程可谓字斟句酌。在审议和调研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反映,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但表彰奖励的标准不明确,应作出规定。因此,增加了“奖励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
12月29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条例(草案)》通过前的几个小时,修改工作仍在继续。比如,讨论到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时,其中的“玩”字引起热议。有代表提出疑问:这一“玩”字用在法规中是否正式?改成“娱乐”如何?另一名代表就其从事的共青团工作出发解释,“玩”的内涵更广,意义也更丰富。想让青少年互相交融“玩”在一起,比娱乐在一起要难很多。此处用“玩”字更为贴切。
为修改好这部法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全盘负责,副主任马明成担任组长,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修改重点,确定时间进度,提出目标要求。法治工作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根据各方意见、建议逐条修改。从体例到内容修改的幅度很大,由原来的不分章节改成分章节表述,条文由最初的三十一条增至六十条,条文顺序也多次调整。
直至2015年12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亮点频现 贴近当下生活
《条例》共分六章六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总览全文,法治新疆、“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嵌入式社会结构等近几年涌现的新词在条文中多有体现。比如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与时俱进,贴近百姓当下生活,可窥一斑。
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在其所作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条例》将两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等一系列会议有关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条例。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也在条例中予以规定。另外,30多年来,新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实践出的好经验、好做法也吸收到条例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介绍,《条例》的亮点很多,可操作性很强。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做出多条规定,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做得不好的单位要追究责任。对于散步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等行为,《条例》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乃依木·亚森指出,《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法律形式,依法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加强和创新民族团结工作,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