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须宪法宣誓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身着正装,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朗声诵读誓词。今后,这样的程序将成为新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的“标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我区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仪式组织、宣誓誓词、基本程序等均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浙江、内蒙古、湖北、福建、河南、山西等地已制定了办法,其他各省(区、市)的办法均计划在年内出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一致认为,制定这个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的有效途径,是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自治区有效实施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更加自觉、有效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指导全体公民依照宪法开展活动,意义重大、十分必要。